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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自媒体涉房营销行为规范
作 者 : admin 来 源 : 三亚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浏  览:753   发布时间:2025-12-26   更新时间:2025-12-26
摘 要:三亚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自媒体涉房营销行为规范

 

三亚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自媒体涉房营销行为规范

 

2025年12月5日,三亚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12月26日,三亚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自媒体营销专业委员第一届第一次会议会正式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三亚市房地产市场及房地产经纪行业秩序,规范互联网领域自媒体涉房营销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1],依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三亚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现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自媒体涉房营销,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使用网站、APP、公众号、短视频等自媒体工具开展三亚市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互联网营销行为,主要分为房地产经纪营销和房地产广告营销。

第三条  自媒体涉房营销的基本原则是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和公平公正。

  三亚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自媒体营销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与监督。

 

第二章    责任主体规范

 

第五  本规范所称自媒体涉房营销的责任主体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以经纪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从业人员。

第六条  依法依规申请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在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所属从业人员,可依法依规利用自有新媒体工具开展三亚市房地产经纪营销和房地产广告营销[2]

从事自媒体房地产经纪营销的房产主播、主理人、博主等从业人员应当以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从业[3],进行实名信息登记[4],并公示所属经纪机构等从业信息,鼓励持有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证书[5],进行执业登记后从业[6]

第七条  未在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利用自媒体依法依规为三亚市房地产广告主提供广告经营、发布、代言人等房地产广告营销服务[7],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8],广告留资及获客直接导向广告主。

第八条  互联网自媒体涉房营销中,房地产经纪营销行为主要受房地产主管部门监管[9],房地产广告营销行为主要受广告主管部门监管[10]

 

第三章   委托关系规范

 

第九条  自媒体涉房经纪营销主体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业主委托提供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载明委托关系相关事项[11]

第十条  自媒体涉房广告营销主体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业主委托发布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业主委托证明[12]

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自媒体涉房广告营销,或为达成委托人的委托事项且获得委托人同意开展对应相关广告营销的,相关广告服务事项可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章    营销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自媒体涉房营销行为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三亚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暂行办法》[13]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  未经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就相关房产开展房地产经纪和房地产广告等自媒体涉房营销行为[14]

第十四条  利用互联网自媒体工具开展三亚市房地产经纪营销的经纪机构应落实主体依法依规备案及实名登记要求,要在三亚市设立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并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15]

第十五条  通过自媒体开展房地产经纪营销,鼓励参考经营场所信息公示相关要求,在自媒体账号公示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服务项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等事项[16]

第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类自媒体应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普及房地产法律法规,保障房地产市场消费者知情权,树立房地产经纪行业良好形象。

第十七条  自媒体不应公开侮辱、贬损房地产经纪行业整体形象。

非房地产经纪类自媒体不应标榜“非中介”身份实际违规开展自媒体房地产经纪营销,或假冒“房地产中介”身份开展自媒体房地产经纪营销。

房地产经纪类或实际通过互联网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类自媒体不应向消费者隐瞒或不公示“房地产中介”身份。

第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自媒体不应以舆论监督为幌子,以维权为手段恶意敲诈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炒作正当维权来谋取私利和商业利益。

 

第五章    组织实施与监督

 

第十九条  专委会为自觉遵守本规范,并进行诚信服务承诺的三亚市互联网涉房营销自媒体提供“白名单”管理及服务,按“三亚好房推荐官”、“三亚优质房产自媒体”以及“白名单”等评价结果,通过网站、公开媒体等渠道向消费者公示、披露[17]

第二十条  专委会对本市和涉及本市的违法违规互联网涉房营销自媒体做出风险预警评价,并划分为“一般风险”、“高风险”两级,面向本行业及社会公众公开,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18]

第二十一条  针对违反本规范的互联网自媒体涉房营销行为,专委会提交三亚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自律专业委员会实施自律处分[19],构成违法违规的,专委会积极配合行政主管部门、执法及司法机关的查处工作。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由三亚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自媒体营销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相关条款的修订需经三亚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引用法律法规条文:

[1]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发布)第六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2]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三住建〔2019〕1649号)第一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含代理、居间、租赁、评估、咨询、策划,通过互联网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依法在本市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加盟机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应当包含“房地产经纪服务或房地产中介服务”内容,并自机构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到我局办理备案登记,取得《三亚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并收取佣金。

[3]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4]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第(十二)条:积极推行从业人员实名服务制度。中介机构备案时,要提供本机构所有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信息。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对中介从业人员实名登记。中介从业人员服务时应当佩戴标明姓名、机构名称、国家职业资格等信息的工作牌。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积极落实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鼓励中介从业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升职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第五条:全面推行房地产经纪及从业人员信息登记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市场行为,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开展机构及人员信息采集工作。

[5]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八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6]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办法》(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2017年6月20日发布,2024年8月15日修订)第二条: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取得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称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登记,自觉接受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以下称中房学)的管理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9]

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1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11]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12]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六条第(六)款: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相应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六)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

[13]

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办法》《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等

[14]

参考[11][12]

[15]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第(十一)条:严格落实中介机构备案制度。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规定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通过互联网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到机构所在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办理网站备案,并到服务覆盖地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第一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含代理、居间、租赁、评估、咨询、策划,通过互联网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依法在本市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加盟机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应当包含“房地产经纪服务或房地产中介服务”内容,并自机构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到我局办理备案登记,取得《三亚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并收取佣金。

[16]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二)服务项目、内容、标准;(三)业务流程;(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五)交易资金监管方式;(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七)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17]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

[18]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第(十一)条:严格落实中介机构备案制度。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规定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通过互联网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到机构所在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办理网站备案,并到服务覆盖地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通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定期交换中介机构工商登记和备案信息,并在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备案、未备案的中介机构名单,提醒群众防范交易风险,审慎选择中介机构。

[19]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第(十四)条: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建立健全地方行业协会组织。行业协会要建立健全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争议处理规则,推行行业质量检查,公开检查和处分的信息,增强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监督、协调、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各级行业协会要积极开展行业诚信服务承诺活动,督促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准则,保护消费者权益,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住房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第十条: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要健全行规行约,完善房地产经纪服务标准和执业规则,引导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合规经营。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存在收费不规范、侵犯客户个人信息合法权益等情形的,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依据行规行约给予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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