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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6日,经我会第二届第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我会自媒体营销专业委员会正式发布《三亚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自媒体涉房营销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行为规范》”),号召全行业积极贯彻落实,共同净化三亚市互联网领域房地产营销行为,积极维护行业良好形象,共筑海南自贸港良好网络生态。
自媒体房地产营销行为的监管
不仅仅是房地产主管部门一家的职责
仅表达自身观点、不参与营销经营的社交类房产自媒体除外,自媒体房地产营销行为主要分为房地产经纪经营和房地产广告经营,两者均应遵守相应法律法规,房地产经纪行为主要受房地产主管部门监管,房地产广告行为主要受广告主管部门监管。
现阶段房地产交易较难通过线上形成支付、交付闭环,因此自媒体房地产营销行为仍侧重于宣传推广或广告推广,依据《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房地产宣传、广告应主要归属房地产广告主管部门监管。如发现房地产虚假宣传、虚假广告时,为维护行业良好声誉,保障客户的切身利益,广大从业人员均应当积极向房地产广告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稳定。
房地产经纪及房地产广告
经营主体有根本性区别
依据《广告法》第三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以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及广告代言人身份参与商业广告活动,但应遵守《广告法》其他规定。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参与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以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义开展,而经纪机构要满足相应条件,且要依法依规到所在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不具备房地产经纪从业资质的个人、机构等房产自媒体,不应当混淆房地产经纪与房地产广告经营主体,违法违规开展相应经营活动。例如,不具备从业资质的房产自媒体,直接承接房地产宣传或广告所获取的商机,开展实地带看、促成交易,并收取佣金等房地产经纪服务;或不在房地产广告的显著位置标注“广告”,以区别于其他非广告信息,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等违法违规行为。
房地产经纪活动
应接受更严格的监管
房地产属于大宗商品,交易总价高,关系人民群众核心利益,因此以促成大宗商品交易为服务目的的房地产经纪活动理应接受更严格的监管,以维护人民群众的核心利益。 《行为规范》对开展自媒体房地产经纪的要求进行了强调,例如利用自媒体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落实经纪机构主体备案,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并主动公示自身从业信息,接受消费者、房地产主管部门及社会公众监督,同时鼓励考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进行执业登记从业等。
在实践过程中,大量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因为消费者仅通过互联网虚拟环境接触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从业人员,并不掌握相关人员的从业信息,导致房地产主管部门无从查处,无法有效保障消费者权益。建议消费者在网络上看房找房时,要核实网络账号的责任主体是否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相关从业人员是否进行实名登记,并掌握姓名、身份信息、所属机构等对应从业信息,更好督促房地产中介合法合规提供服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规范委托关系
是净化网络乱象的前提
无论是房地产经纪服务,还是房地产广告服务,均应依法依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且明确委托服务内容和事项,未经委托开展相应服务,涉嫌虚假房源或者虚假委托类欺诈。
《行为规范》第三章特别强调房地产经纪服务和房地产广告服务的委托关系规范。欢迎广大房地产开发企业、业主积极参与自媒体营销,并以委托人的身份,履行甲方权利,做好受委托方的虚假宣传、虚假广告行为监督,积极维护营销中心、样板展示区域、房源内部场所等销售现场秩序,谨防无良房产自媒体、黑中介未经委托发布虚假房源,或者通过移花接木的手段,发布低价引流、虚假宣传等内容,共同维护好正常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吃饭砸锅”不可取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中介包含咨询、评估和经纪等,且有对应的严格要求,但实际上因为房地产中介行业未实行准入制,导致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中介人员及中介机构因自身法律法规意识淡薄、专业素养过低,一边从事房地产中介行业,另一边不认同自身房地产中介身份,反而利用社会公众对房地产中介行业的误解,公开侮辱房地产中介行业形象,或者标榜“非中介”以骗取市场客户的信任,堂而皇之干着“吃饭砸锅”的行径。
因此《行为规范》第十七条特意针对该现象做了强调说明,倡导全行业遵守基本的职业道德,积极提升自身法律法规意识,同时号召具备影响力的房产自媒体多为房地产中介行业发声,宣传行业基础法律法规,积极维护行业良好形象,逐步改善社会公众对房地产中介行业的负面认知。
滥用舆论监督权房产自媒体
不代表房地产经纪行业形象
自媒体的兴起,迅速改变传统舆论监督权的格局,也导致自媒体滥用舆论监督权的网络乱象频发。少数房地产领域自媒体行使舆论监督公权力时,偏离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只为追逐流量谋取私利,借舆论监督之名行商业经营之实,不仅对解决市场存在的实际问题毫无作用,反而严重影响正常房地产市场秩序。 例如少数服从自媒体冒用、滥用舆论监督权,侧重曝光房地产项目的负面信息,敲诈勒索广告费、公关费等;或者为了追逐流量,过度炒作购房人的维权案例,过度炒作、唱衰房地产市场,以此伪冒媒体公信力来骗取购房人的信任,实际上却以“黑中介”身份违规开展房地产咨询、带看转化等房地产中介业务。
因此《行为规范》第十八条呼吁我市房地产经纪自媒体牢记服务市场、服务客户的使命,不应滥用舆论监督公权力。同时郑重向社会公众及行业合作伙伴声明,房地产自媒体不一定是房地产中介,少数借舆论监督之名行商业经营之实的房地产自媒体更不能代表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