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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单位会员会籍管理办法
作 者 : admin 来 源 : 三亚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浏  览:854   发布时间:2023-03-21   更新时间:2023-03-21

三亚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单位会员会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会单位会员会籍管理,严格会员入退会程序,依据《三亚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本会章程要求条件的机构,均可自愿加入,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三条 本会单位会员按级别分为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和会长单位。

第四条 单位会员的会员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称为一个“会员周期”。

第五条 本会单位会员的入、退会申请,由理事会审定,理事会可直接授权秘书处受理审定。

第六条 单位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本会章程规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建议、监督、批评的权利;

(三)享有获得协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权益;

(四)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业务培训,享受优惠待遇;

(五)优先或免费取得本会的信息及编辑出版的资料;

(六)通过本会反映诉求,维护合法权益;

(七)有机会参与行业规范和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

(八)优先推荐会员作为专家或者专业机构,承担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的业务、参加有关社会活动;

(九)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其他服务;

(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 单位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本会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三)接受本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五)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调查和统计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八条 单位会员因故自愿退会的,应向本会提出书面报告,办理退会手续。

第九条 单位会员不履行会员义务,或因已注销登记、申请注销星级无法参加会员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秘书处须每年定期向理事会报告会员入会及退会情况,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本会单位会员有违反本会章程并严重损害行业利益和形象的,经秘书处提议,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除名并公告。被除名企业,不再接受其入会申请。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的,依章程规定不予退还已交纳的会费及资助或捐赠的财产。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会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应由理事会审议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确定。会费应专款专用,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秘书处须每年向理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社团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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