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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单位会员会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会单位会员会籍管理,严格会员入退会程序,依据《三亚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本会章程要求条件的机构,均可自愿加入,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三条 本会单位会员按级别分为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和会长单位。
第四条 单位会员的会员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称为一个“会员周期”。
第五条 本会单位会员的入、退会申请,由理事会审定,理事会可直接授权秘书处受理审定。
第六条 单位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本会章程规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建议、监督、批评的权利;
(三)享有获得协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权益;
(四)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业务培训,享受优惠待遇;
(五)优先或免费取得本会的信息及编辑出版的资料;
(六)通过本会反映诉求,维护合法权益;
(七)有机会参与行业规范和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
(八)优先推荐会员作为专家或者专业机构,承担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的业务、参加有关社会活动;
(九)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其他服务;
(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 单位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本会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三)接受本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五)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调查和统计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八条 单位会员因故自愿退会的,应向本会提出书面报告,办理退会手续。
第九条 单位会员不履行会员义务,或因已注销登记、申请注销星级无法参加会员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秘书处须每年定期向理事会报告会员入会及退会情况,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本会单位会员有违反本会章程并严重损害行业利益和形象的,经秘书处提议,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除名并公告。被除名企业,不再接受其入会申请。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的,依章程规定不予退还已交纳的会费及资助或捐赠的财产。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会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应由理事会审议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确定。会费应专款专用,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秘书处须每年向理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社团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