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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自律专业委员会议事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三亚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下称“三亚房中协会”)自律专业委员会(下称“自律委员会”),是三亚房中协会制定自律规则、实施行业自律规范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自律专业委员会根据本规则实施处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房地产中介职业道德与《三亚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从业规范》为准绳,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审议、复议、回避制度。
第二章 机构的设置及职能
第三条 自律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
第四条 自律委员的产生和补选由三亚房中协会理事会(下称“理事会”)决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指定。
第五条 三亚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秘书处(下称“秘书处”)为自律委员会的执行机构。
第六条 自律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行业行为规则、指引和自律公约;
(二)对秘书处受理的行业投诉及行业内部纠纷案件进行调查;
(三)对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对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行为,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五)对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三亚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从业规范》以及三亚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制定的其他房地产中介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对违规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员作出自律惩戒;
(六)向全体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员发出规范执业指引。
第七条 自律委员会独立地处理对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员的投诉和处分。
第八条 自律委员的权利和义务是:
(一)参加自律委员会的会议;
(二)享有自律委员会的表决权;
(三)按时完成分派的工作任务;
(四)公正廉洁,维护自律委员会的声誉和权威;
(五)向自律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全面领导自律委员会的工作,负责自律委员会相关文件的签发;
(二)制定自律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协调自律委员会与主管行政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关系;
(三)召集主持自律委员会会议;
(四)监督秘书处执行自律委员会的决定,布置工作任务;
(五)主持重大疑难案件的研讨;
(六)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七)授权副主任委员履行其职责。
第十条 副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助主任委员及时、高效地完成自律委员会的工作;
(二)在自律委员会主任缺席的情况下,代理行使主任职责。
第十一条 自律委员连续三次不参加自律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三次不能按时履行自律委员义务的,视为自动放弃自律委员资格。
第十二条 自律委员存在以下行为的,撤销其自律委员资格:
(一)因执行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行为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所在机构从事的业务违反中介行业利益情节严重,经自律委员会决议撤销其自律委员资格的;
(三)经理事会决议撤销其委员资格的;
(四)私自将会议议题内容泄露、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三条 自律委员被撤销委员资格或者自动放弃委员资格的,自律委员会应当及时向理事会要求补选自律委员。
第十四条 自律委员会会议参加人数须达到本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否则会议应择期另行召开。
第十五条 自律委员确有原因无法亲自到会的,必须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会议。
第十六条 自律委员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
第十七条 会议原则上不讨论临时提案,只有在该提案得到三分之二或以上到会委员的支持方可列入会议议程。临时提案须由提案人以书面形式向会议主持人提交。
第十八条 表决以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到会各委员均有一票的表决权。议案须得到到会委员超过二分之一同意票方可通过。对于扣减诚信分的裁决,当无法确定二分之一同意票时,适用平均分。
第十九条 遇突发或重大事件时,可召开临时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自律委员会每期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经自律委员会主任审批后发各自律委员备案。
第三章 受理和立案调查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以自律委员会名义,开展投诉事项的受理与调查工作,并可据调查结果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对行业内突发的重大违规事件或业内纠纷,由秘书处提议自律委员会主任批准的,自律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调查处分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员的违规行为,无需投诉人投诉。
第二十三条 对于涉案事实比较清楚,违规情节比较轻微的案件,秘书处受理后可移交被投诉中介机构或被投诉中介人员所在的中介机构,要求该机构在十五日内对投诉案件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自律委员会审查。
中介机构未按期整改或自律委员会不同意中介机构处理意见的投诉案件,由自律委员会委派秘书处重新查处。
第二十四条 被投诉的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员拒不配合自律委员会及秘书处调查取证工作的,自律委员会可以针对该情节单独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十五条 自律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与投诉人或被投诉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违规案件的处理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投诉人在同一中介机构执业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受理的投诉案件和自律委员会依照本规则第二十一条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决定做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相关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员发出书面《投诉事项告知书》,要求其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陈述及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相关的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员在通知期限内不行使陈述权的视为放弃权利。放弃权利所导致的对该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员不利的后果由该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员自行承担。
第四章 调解
第二十七条 对因合同纠纷引发的投诉,秘书处应以规范执业建议书的形式向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员提出调解建议,并规定适当的时限。
第二十八条 经过调解,被投诉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员与投诉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并自觉履行的,自律委员会可以视情况做出从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经过调解,在与投诉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被投诉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员不履行和解或者调解协议的,自律委员会可以视情况对该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员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第三十条 如果在规范执业建议书规定的时限内被投诉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员与投诉人之间不能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有权循法律途径解决合同纠纷,并报自律委员会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员应尽快做出处分决定。
第五章 复议
第三十一条 自律委员会对违规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员作出惩戒决定后,应当告知违规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员有要求异议的权利。违规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员要求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自律惩戒通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自律委员会提出。
第三十二条 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至自律委员会作出复议决议之日止,暂不予执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自律委员会收到书面异议申请后,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异议决定。自律委员会应当在举行复议五个工作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复议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复议的时间、地点及可以申请回避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 对要求异议之事实证据不充分或不足以否定原处罚决定所依据之证据的,自律委员会可拒绝复议。原处罚自自律委员会作出拒绝复议决定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违规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员应当准时参加复议。违规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员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违规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员未经批准不按期参加复议的,视为放弃异议权利。
第三十六条 复议应当包括下列程序:
(一)投诉人对案件进行陈述(投诉人未到场可省略此程序);
(二)被投诉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三)自律委员会就陈述及有关证据进行质询;
(四)异议申请人做最后陈述;
(五)自律委员会做最终裁决。
第六章 处罚措施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自律委员会可作出行政处罚建议书,报主管行政机关审核作出行政处罚。主管行政机关针对违规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员作出行政处罚的,自律委员会可以同时作出自律惩戒。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三亚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从业规范》以及三亚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制定的其他房地产中介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的,由自律委员会作出自律惩戒,并向违规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员发出自律惩戒通知书。
第三十九条 自律委员会除依据本规则决定实施规定的处分措施以及责令履行义务外,还可以同时或者单独向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员提出规范执业建议书。
第四十条 对违规情节轻微的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员,自律委员会可发出规范执业建议书责令其限期纠正违规行为。规范执业建议书的内容可以包括建议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员对其违规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做出补偿、建议其退还佣金(保证金、诚意金以及押金等)以及建议其与当事人和解等内容。规范执业建议书是处分和责令履行义务等措施的补充形式,对违规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员具有指导意义,但不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一条 规范执业建议书、自律惩戒通知书均应经自律委员会主任签发后,由秘书处通过综合服务系统权限发送给违规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员。对未办理综合服务系统权限但可查到联系方式的,以信函方式送达违规中介机构及违规中介人员所在的中介机构;无法查到联系方式的,采用协会网站公示的方式送达。
第四十二条 生效的处分决定,由秘书处负责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执行。
第四十三条 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承认违规并作出诚恳书面反省的;
(二)自觉改正不规范执业行为的;
(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发生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第四十四条 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员应自觉执行处分,拒不执行处分的,自律委员会可以依《从业规范》第四十三条、四十八条规定,重新加重予以处分。
第四十五条 对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员的处分决定及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员对处分的执行情况,对于中介机构发出同类型的《规范建议函》、《整改通知书》等函件在一年内超过两次的,及自律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在我会网站、公开媒体渠道上予以公示或披露,予以行业谴责。
第四十六条 自律委员会成员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处分评议情况保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或当本规则与实际情形不符时,由秘书处或三名以上委员提议,提请自律委员会表决通过可对本规则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