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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房地产中介人员星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三亚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秩序,营造良好的行业文化氛围,提升行业社会形象,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三亚市房地产中介人员行为清单》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及其关联服务人员(以下统称“房地产中介人员”)的星级评定与管理。
第三条【人员星级、星级级别定义】
房地产中介人员星级是指三亚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依照本办法,评定授予房地产中介人员相应星级,以体现其专业服务水平与从业信用等级。
房地产中介人员的星级级别,由低到高依次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
获评星级的房地产中介人员称为星级人员。
第四条【管理机构】
本会星级评定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星级委员会”)负责星级人员的评定与管理,本会秘书处为人员星级执行机构。
第五条【星级标识】
星级中介人员由本会颁发《三亚市房地产中介人员实名星级服务牌》(以下简称“星级服务牌”)。
星级人员在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时,应佩戴星级服务牌,并应在名片上公示星级服务牌编号。
第六条【星级公示】
星级人员评定结果通过三亚市房地产中介行业星级评价平台(以下简称“星级评价平台”)公布。
第七条【星级有效期】
星级人员的星级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称之为一个“星级周期”。
第二章 星级申请与评定
第八条【星级申请】
所有遵守《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三亚市房地产中介人员行为清单》等行政规章或行业自律规定,“三亚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综合服务系统经纪人版(SISS)”注册信息基本完善,通过星级测评,且非“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信息联合公示平台”行业黑名单的中介人员,均可申请星级。
第九条【星级评定】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人员,可评定为“一星”:
1.星级时间累计满1年,且取得高中/中专学历及以上学历的中介人员;
2.当前周期内无A类及以上不良行为记录;
3.未被列入“行业黑名单”;
4.通过本会星级委员会规定的对应一星级培训课程;
5.同时满足以上第2、3条,且持有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证书的中介人员,可直接申请一星级。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人员,可评定为“二星”:
1.星级时间累计满2年,且取得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的中介人员;
2.当前周期内无A类及以上不良行为记录;
3.未被列入“行业黑名单”;
4.通过本会星级委员会规定的对应二星级培训课程;
5.同时满足以上第2、3条,且持有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证书的中介人员,可直接申请二星级。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人员,可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
1、通过星级委员会组织的对应星级培训及测试,且成绩达标的中介人员,可向星级委员会申请进阶星级;
2、星级委员会在我会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以及理事单位范围内,考察推荐优秀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晋升五星级人员。
第三章 星级管理
第十条【星级动态评定】
星级人员在其星级周期内,依据本办法第九条评定条件,实施星级级别动态评定。
第十一条【星级提升】
星级人员须在星级周期到期前完成星级提升,则其星级周期顺延。星级人员的星级周期到期未完成星级提升的,须重新申请星级,其连续周期数归零,此前累计星级时间归零。
若星级人员存在被投诉的情况,则:当期周期内,存在1单投诉的,计入投诉记录;周期内存在2至4单投诉的,星级提升延缓1个星级周期;周期内存在5单及以上投诉的,星级提升延缓2个星级周期。
第十二条【星级信息变更】
星级人员下列从业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变更申请:
(一)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
(二)所属从业机构。
第十三条 【星级标识更换】
在星级周期内星级标识上所显示名称、星级级别等内容发生变化时,星级人员应主动、及时申请更换星级标识。
第十四条【星级暂停】
星级人员在星级周期内暂时中止从事房地产中介及其关联业务的,应当主动申请办理星级暂停。星级暂停期间其视为无星级。
暂停星级的星级人员继续履行星级义务并按要求完成星级提升的,在星级周期内可随时申请恢复星级。
第十五条 【星级注销】
星级人员终止从事房地产中介及其关联业务的,应申请办理星级注销。星级已注销人员重新从业时,视同新申请星级。
第十六条【星级吊销】
星级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星级委员会有权吊销其星级:
(一)申请星级时弄虚作假,或涂改、伪造与实际星级信息不符的星级标识的;
(二)骗取、出租、出借、借用《星级服务牌》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的;
(四)被本会星级委员会列入“行业黑名单”的;
(五)其他本会星级委员会认为性质恶劣,应予吊销星级的。
吊销星级之日起两年内,该人员不予评定星级。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办法修订】
本办法的修订,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解释机构】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亚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