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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星级信用评定管理委员会议事规程
作 者 : admin 来 源 : 三亚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浏  览:915   发布时间:2023-03-21   更新时间:2023-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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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级信用评定管理委员会议事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三亚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下称“中介协会”)星级信用评定管理委员会(下称“星级委员会”),是中介协会制定星级管理相关办法研究并设计业界的培训课程、实施行业星级信用管理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星级委员会根据本规则进行星级信用管理,以房地产经纪职业道德与《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三亚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分支机构星级管理办法》三亚市房地产中介人员星级管理办法、《三亚市房地产中介人员行为清单》等为准绳,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决策、审议、复议、回避、评定制度。

 

第二章    机构的设置

第三条  星级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

第四条  星级委员的产生和补选由中介协会理事会(下称“理事会”)决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指定。

第五条  三亚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秘书处(下称“秘书处”)为星级委员会的执行机构。

第六条  星级委员连续三次不参加星级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三次不能按时履行星级委员义务的,视为自动放弃星级委员资格。

第七条  星级委员存在以下行为的,撤销其星级委员资格:

(一)因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的行为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所在机构从事的业务违反经纪行业利益情节严重,经星级委员会决议撤销其星级委员资格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经理事会决议撤销其委员资格的。

第八条  星级委员被撤销委员资格或者自动放弃委员资格的,星级委员会应当及时向理事会要求补选星级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星级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星级信用管理相关办法制订网络交易平台相关规则

(二)研究业界的培训需要,并设计合适的培训课程,务求提升持牌人的服务水平及入职人员的知识水平

组织编订专业培训教材,策划、出版有关行业内发展方面的书籍

星级人员的发展、教育与星级管理

星级人员信用管理,结合现有星级体系,研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并逐步组织实施,以提升行业诚信服务;

调解行业争端,仲裁行业投诉,界定“行业黑名单”,对机构、分支机构和人员在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及中介关联服务过程中情节恶劣的不良行为进行裁定,并给予社会公示和自律惩戒;

协会授予的其他职能

第十条  星级委员的权利和义务是:

(一)参加星级委员会的会议;

(二)享有星级委员会的表决权;

(三)按时完成分派的工作任务;

(四)公正廉洁,维护星级委员会的声誉和权威;

(五)向星级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下列事务决策前,秘书处应提请星级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星级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修订《三亚市房地产中介人员星级管理办法》;

(二)修订星级委员会议事规程;

(三)培训课程规划,对外培训交流合作规划;

(四)秘书处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有关星级管理其他事务。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全面领导星级委员会的工作,负责星级委员会相关文件的签发;

(二)制定星级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协调星级委员会与主管行政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关系;

(三)召集主持星级委员会会议;

(四)监督秘书处执行星级委员会的决定,布置工作任务;

(五)主持重大疑难案件的研讨;

(六)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七)授权副主任委员履行其职责。

第十三条  副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助主任委员及时、高效地完成星级委员会的工作;

(二)在星级委员会主任缺席的情况下,代理行使主任职责。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四条  星级委员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

第十五条  星级委员会会议参加人数须达到本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否则会议应择期另行召开。

第十六条  星级委员确有原因无法亲自到会的,必须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会议。

第十七条  会议原则上不讨论临时提案,只有在该提案得到三分之二或以上到会委员的支持方可列入会议议程。临时提案须由提案人以书面形式向会议主持人提交。

第十八条  表决以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到会各委员均有一票的表决权。议案须得到到会委员超过二分之一同意票方可通过。

星级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星级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星级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机构、经纪人员代表列席旁听。

星级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条  遇突发或重大事件时,可召开临时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星级委员会每期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经星级委员会主任审批后发各星级委员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或当本规则与实际情形不符时,以及出现需要重新修订的情形时,由秘书处或三名以上委员提议,提请星级委员会表决通过可对本规则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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